纪法周课

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(十二期)

作 者:方正出版社        来 源:纪检审计部        2024年07月30日

总则篇

12.*员在留*察看期间又被发现有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如何追究*纪责任?

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*员经过留*察看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当恢复其*员的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*籍。”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留*察看期间,确有改表现的,期满后恢复其*员权利;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应当开除竞籍。”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)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:“*员在留*察看期间,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应当开除*籍,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。”以上3部**内法规中,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坚持错误不改”与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“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”涵义完全一致。所谓“坚持不改”,主要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,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,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*员的条件。所谓“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”,不仅包括在留*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,也包括发现违纪*员在受到留*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,如上述两类违纪行为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,则应当基于该违纪行为和受留*察看处分尚在留*察看期间这一事实给予其开除*籍处分。

依照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*员在留*察看期间,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发现其坚持不改,或者发现其有其他应当受到*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,应当给予其开除*籍处分,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。其中,具有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的,有开除*籍处分审批权限的*的组织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其开除*籍处分,无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。

 

( 阅读: 人)
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